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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1.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035474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127937A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20899688A號令修正
4.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30137372A號令修正
5.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30541723A號令修正第
三條、第七條之一
編制表修正沿革
1.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035474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127937A號令修正,
並自101年2月18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府法規字第1020899688A號令修正
,並自102年10月1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30050700A號令修正,
並自101年12月16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30137372A號令修正,
並自103年2月20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00795159A號令修正,並
自110年7月3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30541723A號令修正,
並自113年4月18日生效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隊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隊務。
第 三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交通警察及機動組合警力勤務規劃、交通義勇警察、交通助
理人員管理與運用、為民服務、一般行政及其他交通管理之協辦事項
。
二、督察組:交通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警察常年訓練暨交通專
業教育與訓練、其他有關督察、警衛及安全勤業務事項。
三、執法組:違反交通法令之規劃取締、督導、統計評核、交通違規陳情
處理、公路監理及刑事業務之協辦事項。
四、事故處理組:交通事故處理與調查、肇事資料處理與研析、交通事故
處理人員訓練及其他有關交通事故等事項。
五、綜合組: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道路障
礙之取締、清除與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違規裁罰等事項。
六、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及駕駛等後勤業務事項。
七、秘書室: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
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秘書、研考、文書、事務、檔案、出納、法
制及公共關係業務等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交通警察勤務之指揮、管制、調度與道路交通狀況之
掌握、處置、通報及轉報等事項。
前項本府以組織自治條例、本府警察局組織規程及本規程劃分之權限,本大隊得以本局或本大隊名義對外代表本市作成行政行為。
第 四 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 五 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
、辦事員、書記。
第 七 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之一
本大隊政風業務,由本大隊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大隊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組長。
第 十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