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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1.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0990078117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力字第10330381600號令修
正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力字第10530802500號函修
正第4條條文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秘書、研考、教育訓練、公關、保安、後勤、出納、財產、
採購、文書、檔案及警衛通信之規劃與執行等事項。
二、機務組:辦理無線電通信業務、督導管制、品質管理、擴音設備管理
維護、規劃無線電技術運用、施教及各項無線電工程設計執行、無線
電機、資訊、無線電財產管理及無線電器材增添規劃。
三、管理組:辦理督察、政風業務、服務品管及消防管理、監錄設備維(
修)護、固定通信業務、傳輸線路租賃、線路末端之架設及電話裝設
與維護、督導管制、警用電話申請設置、拆遷與相關審核工作、經費
支出核銷及通信系統改善規劃等綜合事項。
第四條
本隊為應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點設置中繼臺四臺,辦理各轉播站臺、機
房設備、轄區警用無線電機維護(修)保養、遷移裝設暨無線電技術運用及
執行工作,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額內調配之,並各置中繼臺長由薦任技士
兼任。
第五條
本隊置組長、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
理之。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擬訂,報請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隊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備查,並副知
高雄市政府。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