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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1.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0990078117號令
訂定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力字第1033038160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
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行政、保安、督察、秘書、研考、文書、印信、檔案、出納
、教育、訓練、保防、民防、法制、後勤裝備、事務管理、廳舍營繕
、交通、資訊、婦幼安全工作規劃、督導、執行,預防犯罪宣導、高
風險家庭篩檢通報、兒童保護工作及勤務執行等事項。
二、偵防組: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及兒童少年性交易
防治工作、失蹤兒童、販賣人口、婦幼案件及其他協助偵查犯罪等事
項。
第四條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其
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警員、書記。
第六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
理之。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擬訂,報請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隊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備查,並副知
高雄市政府。
第十一條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