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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關子嶺警光山莊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1.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20883801A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40407102A號令修正第二
條附表
3.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20526782A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為收取臺南市關子嶺警光山莊(以下簡稱警光山莊)之清潔維護費,以支
應設施之營運、維護及管理,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第 三 條
警光山莊清潔維護費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第 四 條
全國警察機關所屬員工因公務事由使用設施,經向警光山莊申請核准者,
得比照附表內主管機關所屬員工之金額收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