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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
1.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金門縣政府府警少字第1020076252號函頒訂定。
2.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金門縣政府府警少字第1030090794號函頒修正全
文14點。
一、金門縣政府為辦理少年輔導業務,輔導適應不良少年,依少年不良行為及
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要點規定,設
置金門縣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統合警政、教育、社政、衛政、觀光、建設、司法、民間社福機關及其
他有關機關、社團及專家學者之資源事項。
(二)少年輔導工作之督導協調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其
餘組成單位之主管或專家學者為委員。並置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局長擔
任;副總幹事二人,由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擔任;幹事以兼任方式,
由主任委員遴選警察局、社會處、教育處適當人員擔任,必要時總幹事、
副總幹事得兼任委員;並得酌聘專任幹事、督導及輔導員。委員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派),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縣長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四、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協調各機關(單位)或團體協助輔導:
(一)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
(二)失學、失業或失養。
(三)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
(四)施用毒品。
(五)其他認有輔導必要者。
五、本會輔導分工原則如下:
(一)警察局:
1.少年參加不良幫派組織之處理。
2.少年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妨害社會秩序之勸導及處理。
3.執行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工作。
4.輔導少年對象資料調查及個別輔導工作之協調執行事項。
5.輔導資料之整理及會議紀錄、預算編列事項。
6.督導少年輔導組及警察單位輔導工作之執行。
(二)教育處:
1.少年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之糾正及輔導事項。
2.少年失學後就學之輔導事項。
3.協辦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少年之處理及輔導工作。
(三)金門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
1.少年不服家庭學校管教之調查處理事項。
2.協辦少年妨害社會秩序或參加不良幫派組織處理事項。
(四)社會處:
1.少年失業後之輔導就業事項。
2.少年孤苦無依、無家可歸在外流浪等失養問題之照顧救助。
3.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親子教育、成長教育、兩性教育、法律教育之辦
理。
4.少年身心健康之假日休閒、團體諮商活動之規劃及辦理。
5.協辦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少年之處理及輔導工作。
(五)觀光處:
大眾傳播媒體,有關少年輔導之宣導暨協助改進事項。
(六)建設處:
少年進入之不當場所管理及查察處罰。
(七)衛生局:
少年施用菸品、毒品或身心疾患之治療及輔導。
六、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後,由總幹事協調辦理之。
七、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無法執行或執行顯有困難者,經本會委員會議之決
議,由主辦單位循行政體系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解決之。
八、本會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得併入相關會議辦理,必要時並得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總幹事、副總幹事或由副
主任委員指定之當然委員代理之,機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
機關之人員代理。本會幹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得併入委員會或相關會議
辦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決定事項,得先執行,補提委員會追
認。
九、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府核予並在警察局年度預算下編列,以利輔導少年
工作之推展。
十、本會輔導少年工作個案資料,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妥善保密、管理。
十一、本會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得遴聘熱心公益人士、具備輔導專業學
識或經驗人士或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為少年輔導志工,協助少年輔導
工作,並得以警察分局轄區為單位,成立少年輔導組。
前項少年輔導組,每三個月舉行座談會一次,得併入相關會議辦理,由
警察分局長為召集人,並邀請鄉(鎮)長、代表會、高(國)中、小學
校校長、社福團體及專家學者等有關人員參加。
十二、本會為辦理各項少年輔導業務聘用之幹事、輔導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規定辦理。
本會志工招募、教育訓練及運用等事宜,依志願服務法等規定辦理
十三、少年輔導組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執行本會決議之交辦事項。
(二)少年犯罪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分析等事項。
(三)執行少年輔導服務、犯罪預防宣導及其他必要事項。
十四、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其工作辛勞或貢獻卓著者,得致送獎
狀、紀念品,或予以適當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