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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1.中華民國89年4月29日澎湖縣政府(89)澎府行法字第21760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90年6月7日澎湖縣政府(90)澎府行法字第28912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90年8月23日澎湖縣政府(90)澎府行法字第44569號令修正。
4.中華民國91年8月15日澎湖縣政府(91)府行法字第0910042514號令修
正。
5.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澎湖縣政府(94)府行法字第09413001161號令修
正。
6.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澎湖縣政府(96)府行法字第0961300097號令修
正。
7.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澎湖縣政府(100)府行法字第1001300278號令
修正;並自100年7月1日施行。
8.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澎湖縣政府(103)府行法字第10313001861號令
修正;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9.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澎湖縣政府(107)府行法字第10713031341號令
修正;並自107年7月16日施行。
10.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澎湖縣政府(110)府行法字第11013013401號令
修正;並自107年4月14日施行。
11.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澎湖縣政府(111)府行法字第11113031501號令
修正;並自111年8月29日施行。
12.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澎湖縣政府(113)府行法字第11313012101號令
修正;並自113年4月11日施行。
13.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澎湖縣政府(115)府行法字第11513000311號令
修正;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掌理警衛實施事項,兼受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指揮、監督。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科:掌理勤務規劃、分駐(派出)所設置、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警
械管制、設備標準、警察勤務、勤前教育、特殊任務警力、取締電子遊戲
場涉嫌賭博工作、取締妨害風化(俗)工作、公娼管理、職務協助及其他
有關行政警察業務等事項。
二、保安科:掌理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集會遊
行、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恐怖活動防處、協
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等事項。
三、訓練科:掌理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人員心理輔導及其他有關訓練等事
項。
四、外事科:掌理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
法活動之調查處理、國(外)賓安全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涉外治安
情報之蒐集、調查及處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兩岸交流涉及警察
事務之綜合事項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等事項。
五、後勤科:掌理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
後勤等事項。
六、保防科:掌理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內亂外患與危害
國家安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安全資料查詢、機場、港口遭受劫持、破
壞事件應變處理與演習及其他有關保防等事項。
七、防治科:掌理勤區查察、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失蹤人口查尋、民防組
訓、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戶口、防治等事項。
八、鑑識科:掌理刑案現場勘察、證物督導管控、證物檢驗、鑑定、現場勘察
與鑑識技術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刑事鑑識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掌理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
況之管制、一一○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等事項。
十、督察科:掌理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及其他有關督察
等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科:掌理為民服務、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有關公關
業務等事項。
十二、秘書科:掌理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
檔案、研考、印信、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等事項。
十三、資訊科:掌理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
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有關資訊處理等事項。
十四、法制科:掌理警政法規之審查、整理、諮詢、宣導、講習、國家賠償事
件處理及其他有關法制等事項。
本局各科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本局鑑識科辦理現場勘察人員應兼受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之指揮監督。
第五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科長、主任、警務參、秘書、局員、股長、督察員、警務員、調查員、巡官、技士、警務佐、巡佐、技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掌理各該管之警察行政及業務;轄區人口在十萬以上之分局設五組辦事;轄區人口未滿十萬之分局設四組辦事;分局設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二、三級離島警察勤務區,得設警察駐在所。
第七條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警務佐、巡佐、警員、書記。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第八條
本局對於分局、分駐所、派出所之設立及裁併程序如下:
一、分局應報警政署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分駐所、派出所經本府核准調整設置後,應報警政署備查。
第九條
本局得設下列大隊、隊、中心:
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組
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二、保安警察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警務
佐、小隊長、警員、書記。
三、交通警察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員、
分隊長、技士、警務佐、小隊長、技佐、警員、書記。
四、少年警察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員、
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五、婦幼警察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警員、書記。
六、民防管制中心,執行民防防護、防情管制及協助災害防救事項,置主任、
警務員、技士、技佐、書記。
刑事警察大隊設二組、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三隊、科技犯罪偵查隊辦事,各隊下設分、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保安警察隊設分、小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交通警察隊設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繁雜之地區設交通警察分、小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揮、督導,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少年警察隊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婦幼警察隊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
第十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二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三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主任秘書代行;主任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四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各分局、大隊、隊、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單位訂定,報本局核備。
第十五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四月十四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