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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羅日寶子女生活教育基金保管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1.中華民國80年5月4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保大人字第398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保大人字第10270817500
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保大人字第10470915100
號函停止適用
一、為照拂羅日寶子女之生活教育,特成立基金保管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二、羅日寶子女生活教育費之動支由本委員會核定支付之,支付金額列表
黏附本辦法之後作為支付依據。
三、法律另有規定者,依法律之規定。
四、本委員會由保安大隊長為主任委員,副大隊長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九
人由行政組組長、後勤組組長、秘書室主任、督察組組長、警衛中隊
長、迅雷中隊長、特勤中隊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等擔任之。
五、本委員會設總幹事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外,下設幹事四人,除一
人由會計室主任兼任外,另三人由行政組、後勤組、秘書室共同遴派
一人,督察組、人事室各遴派一人擔任之。
六、編組人員日後如遇職務調整,將依職務自動遞補,無須召開委員會追
認。
七、本委員會保管之基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台灣銀行專戶。
八、本辦法所稱羅日寶遺眷,係指羅日寶子女。如羅日寶子女未成年或受
監護宣告,應由其監護人代為意思表示。
九、本委員會之印鑑方式以委員會戳印及羅日寶遺眷印章為印鑑。
十、本委員會會議之召開,由羅日寶遺眷主動提出申請,或於必要時臨時
召集之。
十一、利息收入及基金動用方式,除定期孳息補助羅員遺眷生活費用外,
基金動支以支付羅員子女生活、教育、傷病醫療等費用為原則,由家
屬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主任委員認可後支付之,並逐年提委員會
議追認。
十二、羅日寶子女均成年後,得共同申請全數領回委員會保管之基金;子
女雖已成年,但仍有在學就讀者,應俟其取得學士學位後方得提出申
請。
前項所稱在學就讀者,係指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
修業年限內。
十三、羅日寶遺眷申請全數領回委員會保管之基金,應按遺眷人數平均領
受之。
如遺眷有不願申請全數領回基金或行方不明無法聯繫者,得由其他遺
眷出具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按前項規定比例領取。
十四、委員會保管之基金經羅日寶遺眷全數領回後,本委員會因任務完成
,即行解散。
十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委員會研商,隨時修正之。
十六、本辦法經本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並呈局長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