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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1.中華民國89年03月15日基隆市政府基府警字第020696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02年07月29日基隆市政府基府授警保民字第1020067845號函
修正第4點、第5點、第6點、第8點、第9點
3.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基隆市政府府授警保壹字第1040310051號函修正
第6點
一 本要點依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基隆市政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相關事
宜,特設本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
三 互助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措、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其它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四 互助會置主任委員,由本市警察局局長兼任之,設副主任委員二人,
由消防局局長及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九人由警察局指派七名,消
防局指派二名兼任之。
五 互助會設下列各組:
〈一〉行政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事務、文書及一般行政事項。
〈二〉會計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及有關事項。
〈三〉出納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及有關事項。
六 互助會置執行秘書,由警察局防治科科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
主任委員指派人員擔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
務,組長三人。副組長三至六人,均由有關業務單位派兼任,辦理經
常事務。
以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 互助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八 辦理義勇業務主要工作出〈不〉力人員,每半年於嘉獎、申誡範圍內
辦理定期行政獎懲。
九 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