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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警察局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1.中華民國94年07月05日基隆市政府基府人壹字第094007400B號令發布;
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基隆市政府基府人力壹字第1020193234B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
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基隆市政府基府人力壹字第1050236530B號令修正;
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規程依基隆巿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巿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基隆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掌
理警衛實施事項,兼受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之指揮、監督。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巿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
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科:掌理勤務規劃、分駐〈派出〉所設置、警力配備、警察服制
、警械管制、設備標準、警察勤務、勤前教育、特殊任務警力、取締
電子遊戲場涉嫌賭博工作、取締妨害風化〈俗〉工作、公娼管理、職
務協助及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等事項。
二 保安民防科:掌理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
集會遊行、秩序維護、義勇警察人員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恐
怖活動防處、協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等事項。
三 訓練科:掌理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人員心理輔導及其他有關訓練
事項。
四 外事科:掌理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台灣地區無戶籍國
民非法活動之調查處理、國〈外〉賓安全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
涉外治安情報之蒐集、調查及處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兩案
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綜合事項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等事項。
五 後勤科:掌理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
有關後勤事項。
六 保防科:掌理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內亂外患與
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安全資料查詢、機場、港口遭受
劫持、破壞事件應變處理與演習及其他有關保防等事項。
七 防治科:掌理勤區查察、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失蹤人口查尋、民防
組訓、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戶口、防治等事項。
八 鑑識科:掌理刑案現場勘察、證物督導管控、證物檢驗、鑑定、現場
勘察與鑑識技術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刑事鑑識等事項。
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
安狀況之管制、一一0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等事項。
十 督察科:掌理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及其他有關
督察等事項。
十一 公共關係科:掌理為民服務、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有關
公關業務等事項。
十二 秘書科:掌理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
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事項。
十三 資訊科:掌理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
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
十四 法制科:掌理警政法規之審查、整理、諮詢、宣導、講習、國家賠
償事件處理及其他有關法制等事項。
本局各科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本局鑑識課辦理現場勘察人員兼受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之指揮監督。
第五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務參、科長、主任、秘書、局員、股長、督
察員、警務員、調查員、巡官、技士、警務佐、巡佐、技佐、警員、辦事
員、書記。
第六條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掌理各該管之警察行政及業務;分局設五組辦
事;分局設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第七條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
警務佐、巡佐、警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
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第八條
本局對於分局、分駐所、派出所之設立及裁併程序如下:
一 分局報警政署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 分駐所、派出所經本府核准調整設置後,應報警政署備查。
第九條
本局得設下列各隊、中心:
一 刑事警察大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
、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
二 保安警察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警
務佐、小隊長、警員、書記。
三 交通警察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分隊長、技士、警務佐、小隊長、技佐、警員、書記。
四 少年警察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偵查員、巡官、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警員、書記。
五 婦幼警察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
警務員、偵查員、巡官、警務佐、小隊長、巡佐、偵查佐、警員、書
記。
六 民防管制中心,執行民防防護、防情管制事項及協助災害防救事項,
置主任、警務員、技士、技佐、書記。
刑事警察大隊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四隊、科技犯罪偵查隊、二組辦事;
下設分隊及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保安警察隊下設小隊,執行警
察勤務工作事項;交通警察隊設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複雜之地區設交通
警察小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兼受當地分局之指揮、督導;少年警
察隊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勤務工作事項;婦幼警察隊設
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
第十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二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各分局、大隊、隊、中
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單位訂定,報本局核定。
第十四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五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行時,依主任秘書、督察長及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