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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民防總隊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要點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
1.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新竹市政府府授警保字第0970200097號函訂定
一、新竹市政府為表揚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績優資深之民防總隊人員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民防總隊人員係指本市民防總隊所屬大隊、中隊、分隊(
站)之任務編組人員。
三、功標種類及請領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忠勤獎:平日協勤、主動積極、創意服務、不畏艱難、犧牲奉
獻。
(二)忠義獎:參與勤務、急公好義、濟難救助、恤孤濟貧、助人為
懷。
(三)忠勇獎:協助警察、冒險犯難、見義勇為、搶救害災、捨己為
人。
各功標型式、規格如附件。
四、年資標種類及請領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一等一級:服務滿四十年者。
(二)一等二級:服務滿三十年者。
(三)二等一級:服務滿二十年者。
(四)二等二級:服務滿十五年者。
(五)三等一級:服務滿十年者。
(六)三等二級:服務滿五年者。
年資之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各年資標型式、規格如附件。
五、功績、年資之認定以在本市民防總隊所屬大隊、中隊、分隊(站)服
務期間為準。
六、功標、年資標由本市民防總隊所屬大隊及中隊調查,各業務單位協助
辦理,於每年一月底造具名冊,陳報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審定。
七、功標、年資標由市長或警察局局長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八、功標、年資標於著禮服或制服時佩帶,皆佩於上衣左襟,年資標佩於
功標之左方或下方,與勳表、獎標同時佩帶時,由右至左、由上而下
,其次序為勳表、獎標、功標、年資標。
九、功標、年資標應妥善保管,如有損毀、遺失,得敘明緣由,報請警察
局換發或補發。
十、功標、年資標不得有冒佩情事,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究責。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民防總隊人員係指本市民防總隊所屬大隊、中隊、分隊(
站)之任務編組人員。
三、功標種類及請領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忠勤獎:平日協勤、主動積極、創意服務、不畏艱難、犧牲奉
獻。
(二)忠義獎:參與勤務、急公好義、濟難救助、恤孤濟貧、助人為
懷。
(三)忠勇獎:協助警察、冒險犯難、見義勇為、搶救害災、捨己為
人。
各功標型式、規格如附件。
四、年資標種類及請領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一等一級:服務滿四十年者。
(二)一等二級:服務滿三十年者。
(三)二等一級:服務滿二十年者。
(四)二等二級:服務滿十五年者。
(五)三等一級:服務滿十年者。
(六)三等二級:服務滿五年者。
年資之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各年資標型式、規格如附件。
五、功績、年資之認定以在本市民防總隊所屬大隊、中隊、分隊(站)服
務期間為準。
六、功標、年資標由本市民防總隊所屬大隊及中隊調查,各業務單位協助
辦理,於每年一月底造具名冊,陳報新竹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審定。
七、功標、年資標由市長或警察局局長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八、功標、年資標於著禮服或制服時佩帶,皆佩於上衣左襟,年資標佩於
功標之左方或下方,與勳表、獎標同時佩帶時,由右至左、由上而下
,其次序為勳表、獎標、功標、年資標。
九、功標、年資標應妥善保管,如有損毀、遺失,得敘明緣由,報請警察
局換發或補發。
十、功標、年資標不得有冒佩情事,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究責。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