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南投縣重大交通事故處理中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
1.中華民國84年12月6日南投縣政府投府警交字第171153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0年12月31日南投縣政府投府警交字第90210860號函修正全文
6點
一、依據:
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 890178710 號總統令公布「災害
防救法」。
二、任務:
為有效執行重大交通事故應變措施,本府立即成立「重大交通事故處
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針對重大交通事故發生之查報、狀況
處置、指揮、管制、執行等,迅速救護處理,恢復交通順暢,減低傷
亡及財產損失。
三、組織:
組織圖:〈如附表一〉
本中心組織:
本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組織,設指揮官、副指揮官各一人,及相關成員
若干人,指揮官由縣長或副縣長擔任,副指揮官由警察局長擔任。
本中心成員應執行本機關與重大交通事故處理有關事項,策劃應變對
策,採取必要之措施。
緊急應變小組:
本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作業局、室、公共事業單位應同時於內部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範例如附件一),以執行本中心所交付之
搶救任務,或主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四、本中心成員會集及撤離時機:
會集時機:
1.縣長或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成立。
2.轄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釀成災害時應即成立。其標準如下:
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
人以上者。
重要鐵路平交道或重要道路之交通嚴重受阻者。
如遇有未達上列 1.2. 兩項標準,但事故嚴重而影響交通或造成群
眾事件者。
具有新聞性、敏感性、社會性之交通事故。
其他未列事項如認重大者,比照辦理。
撤離時機:
縣長或副縣長縣災害防救會報指示撤離。
五、作業方式:
本中心設於南投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辦理重大交通事故之處理事
宜。
本中心成員會集時,警察局立即向縣長報告並通知各編組局、室、公
共事業單位派員參加本中心作業。
通知各編組局、室公共事業單位派員參加本中心編組作業後,由指揮
官或副指揮官召開事故處理會議,瞭解各編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
準備情形,指示採取必要處理措施。
故發生時,各編組單位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
揮官報告處理情形。
本中心成員撤離後,各項善後措施,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各相關
警察分局應於一日內將處理情形報警察局(交通隊)彙整。
重大交通事故處理行政體系如附件二。
六、作業單位權責:〈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