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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連江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1.中華民國91年8月28日連秘法字第017278號令公布。
2.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府行法字第1060027555A號令修正公布。
3.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府行法字第1130034047A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警醫連繫,鼓勵本縣公私立醫
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二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
二條規定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
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三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
診斷證明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第四條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
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本縣警察局隨時列舉事實,會同衛生局
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者,視其情節送
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