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連江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1.中華民國83年5月3日連江縣警察局連秘法字第3730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90年5月9日連江縣警察局連秘法字第07836號令修正名稱為自
治條例
3.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連江縣警察局連企法字第1010050204號令修正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無名屍體,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二條 連江縣警察局 (以下簡稱警察局)所屬各警察(派出)所發現無名
屍體後,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實
施偵查,同時報請檢查官到場相驗屍體,並即時報告警察局勤務
指揮中心,於查明姓名、身分、死因後,再以書面詳細具報。
第三條 無名屍體現場之勘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均為四乘六吋。屍體照
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拍攝,身體特徵部分
應以箭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以文字簡要說明。但無特徵、
屍體不全或已成骷髏者,得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之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依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
五、採取去氧核醣核酸檢體:採取無名屍體去氧核醣核酸樣本,
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以利身分比對。
六、記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
留物及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
第四條 無名屍體之處理步驗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
者。
三、根據現場勘查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者,應以殺人案件進行偵查。
第五條 各警察(派出)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性
別、年貌、特徵、身材、衣著、形態、遭留物及所攝照片等詳實
資料,陳報警察局予以公告招領。
前項公告招領期間為公告日起二十五日。
第六條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諭令收埋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發交其家屬具領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
者,應檢具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通知
發現無名屍體所在地之鄉公所(以下簡稱當地)負責處理屍
體收埋事宜。
三、未查明姓名、身分者,檢具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
體證明書,通知當地鄉公所負責處理屍體收埋事宜。
第七條 警察局所在轄區內發現屍體未能查明姓名、身分時,應將勘查紀
錄、屍體照片、指紋等函請各縣市警察局協查,並陳報內政部警
政署核對建檔指紋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但如證據顯示確
係大陸地區人民則另函請紅十字會辦理。
第八條 其他中央派駐本轄所屬單位者,在其所管轄內發現無名屍體,請
逕比照本自治條例辦理相關事宜後,函警察局辦理公告招領。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