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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03月24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20029423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縣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四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賓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三、各類手槍:每枝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八千元。
六、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二千元。
七、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八、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九、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八元。
十、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五元。
前項各式槍、彈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一項第九款包括輕機槍、衝鋒槍、及卡賓槍之子彈。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