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臺東縣公私立醫療機構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05月17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10025132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為加強本縣醫警聯繫,以利犯罪偵防,特制訂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縣各公私立醫療機構遇有下列傷病患者就診時,除依照規定應將病人之
性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病名、病歷、醫法及處方等項詳加記錄
外,如認為涉有刑事案件者,應以最迅速方法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 三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
書者,應即通知該管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第 四 條
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
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具體事實,報由縣警察局會
同衛生局簽請臺東縣政府獎勵;如明知就診人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者
,一經查明,視其情節送請主管機關依法議處。
第 五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