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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守望相助隊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1.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警預字第1000132333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為健全本市守望相助隊儲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之管理及運用,特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守望相助隊,以經向主管機關所屬各警察分局(以下簡稱警察
分局)登記協勤列冊有案者為限。
第四條
本專戶由轄區警察分局輔導各守望相助隊管理及運用。
第五條
本專戶款項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機關之獎勵金及補助金。
二、由警察分局轉入之民間捐款。
三、本專戶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款,警察分局應依捐款人所指定捐助之守望相助隊,撥交
本專戶管理運用。
第六條
本專戶之用途如下:
一、支應守望相助巡守裝備之購置費或維護費。
二、支應守望相助巡守人員之夜點費或協勤誤餐費。
三、其他有關守望相助之費用。
第七條
本專戶應以各守望相助隊儲金專戶名義設置,並由隊長及幹事具名存儲於
金融機構;隊長及幹事如有變更,應辦理異動及交接,並報請轄區警察分
局備查。
第八條
本專戶受領各項撥入款或經費支付,應由隊長及幹事共同出具領款收據或
簽章後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第九條
本專戶應設收支簿,逐筆列帳,按月結帳,並每三個月公告一次。
第十條
本專戶收支簿及單據應由各守望相助隊保存五年,以憑稽核。
第十一條
轄區警察分局得隨時查核本專戶收支情形。
第十二條
各守望相助隊幹事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儲金專戶收支決算表,
由各守望相助隊陳報轄區警察分局彙整後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本專戶結束時,應辦理結算,並陳報轄區警察分局彙整後轉報主管機關備
查。
第十四條
本專戶之收入或支出,如有隱匿、偽造單據、冒領或擅自挪用等不法情事
者,主管機關除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外,並追繳已支出之金額。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