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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1年07月18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10079597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1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為濟助在本縣行政區域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而致傷亡之民眾,特制訂本自治
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台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執行機關為本縣
警察局以下簡稱 (警察局) 。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而言:
一、民眾於警察拘提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時,予以
協助經查明屬實者。
二、民眾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者。
第 四 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台幣一百萬元至三百萬元,並按實支付殯葬費
,最高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一百萬元至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新台幣
三萬元至新台幣五萬元生活費。
(二)極重度身心障礙 (植物人除外) :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一百萬元至二百
五十萬元並每月給予新台幣一萬元至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身心障礙: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七十萬元至二百萬元。
(四)中度身心障礙: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七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身心障礙: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七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四、第二、三款因傷或身心障礙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卹金並支付殯葬
費,或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第一、二目情形時,依
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五、第二款給予植物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費濟助,於癒復至重度身
心障礙或死亡時停止發給;植物人於癒復至極重度身心障礙時起,其
生活費濟助,依極重度身心障礙之標準發給生活費。
參加社會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部分,不得重複請領前項之醫療費。
第 五 條
前條規定之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殯葬費應由警察局主動發給。
第 六 條
第四條規定之醫療費、慰問金,由受傷或濟助者本人具領;撫卹金由遺屬
具領,其順序比照民法遺產繼承之順序辦理;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殯葬費,由警察局依程序編列年度
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於法令規定負有偵查犯罪或協助偵查犯罪職務之人員,不適用
之。
第 九 條
本自治條例於外國人準用之。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警察局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