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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公私立醫療機構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1.中華民國91年06月26日新竹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10072854號令制定公布
第一條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警醫聯繫,鼓勵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
舉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防,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遇有左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照規定應將病人
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病名、病歷、醫法及處方等項詳加記
錄外,如認為涉有刑事案件者,應以最迅速方法通知附近警察機關進行調
查: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三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
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第四條
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
安有重大貢獻者,由本縣各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具體事實,報由縣警察
局會同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就診人有犯罪嫌疑隱不舉報,一經查
覺,視其情節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警醫聯繫,鼓勵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
舉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防,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遇有左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照規定應將病人
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病名、病歷、醫法及處方等項詳加記
錄外,如認為涉有刑事案件者,應以最迅速方法通知附近警察機關進行調
查: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三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
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第四條
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
安有重大貢獻者,由本縣各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具體事實,報由縣警察
局會同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就診人有犯罪嫌疑隱不舉報,一經查
覺,視其情節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