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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私立醫療機構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4 日
1.中華民國91年12月24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102245330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警醫連繫,鼓勵公私立醫療機構舉報
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遇有下列傷病患者就診時,除依照規定應將病
人之姓名、性別、身分證號碼、年齡、職業、住所、病名、病歷、醫法及
處方等項詳加紀錄外,如認為涉有刑事案件之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
機關進行調查: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他因傷致病者。
第三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他殺嫌疑、可疑為非病死者或遇有請求
發給不實診斷證明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第四條
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
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各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具體事實,報由本府警察
局會同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就診人有犯罪嫌疑隱而不舉報,一經
查覺,視其情節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