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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自治條例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嘉義縣政府九十府秘法字第072472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警醫連繫,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二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三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
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第四條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有
特殊貢獻者,由各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事實,報由嘉義縣警察局會同嘉
義縣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者,視其情節
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警醫連繫,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
自治條例。
第二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三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
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第四條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有
特殊貢獻者,由各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事實,報由嘉義縣警察局會同嘉
義縣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者,視其情節
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