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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治安會報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嘉義縣政府七九府警刑字第85893號函訂
定全文11點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四日嘉義縣政府八四府警刑字第101137號函修正
全文11點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嘉義縣政府八九府警字第89140282號函修
正全文11點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嘉義縣政府府警刑字第0980009037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原名稱:嘉義縣政府設立治安會報實施要點)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嘉義縣政府府警刑字第0990008949號函修正
第5點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四日嘉義縣政府府警刑字第1000108041號函修正第
5點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嘉義縣政府府授警刑字第1030088982號
8.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府授警刑字第1090095344號函頒修正第4點、第5點
函修正
一、為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結合各部門力量,研議抗制犯罪對策,並加強
督導及管考,以發揮整體功能,特設嘉義縣政府治安會報。
二、本府治安會報(以下簡稱會報)均以任務編組組成。
三、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檢討當前治安狀況,策劃消除影響治安因素之工作協調、推動、執
行與督導事宜。
(二)關於激發全民動員共識,建立全民治安觀念暨守望相助之規劃與推
動執行事宜。
(三)關於運用社會資源,參與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之規劃、協
調、推動、執行事宜。
(四)上級治安會報裁(指)示事項之執行事宜。
(五)關於改善社會治安問題之專案研究與法令修訂之建議事宜。
(六)關於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考事宜。
四、會報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報由縣長召集並主
持。
五、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縣縣長、副縣長兼任,編組成
員如下:
(一)秘書長、民政處處長、教育處處長、經濟發展處處長、建設處處長、農業
處處長、地政處處長、新聞行銷處處長、綜合規劃處處長、農業處漁業科
科長、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科長、經濟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科長、經濟發
展處城鄉規劃科科長及本縣警察局局長、財政稅務局局長、社會局局長、
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文化觀光局局長。
(二)警察局副局長(主管刑事業務)、刑警大隊大隊長、刑警大隊副大隊長、
行政科科長、防治科科長、保安科科長、交通隊隊長、少年隊隊長、婦幼
隊隊長、各分局分局長。
(三)其他有關局、處或單位,必要時臨時通知參加。
(四)必要時得由會報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士列席。
六、會報議程如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四)主席裁(指)示事項。
七、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報業務,前項執行秘書由
本縣警察局長兼任之。
八、會報設下列各組:
(一)秘書組:負責文稿之研擬暨會報資料之整理。
(二)議事組:負責議案之進行暨會場之佈置。
(三)督導組:負責決議(交辦)事項之管制暨績效之考核。
前項編組每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分別承理該組會報業務
。是項人員由召集人臨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九、會報之運作如下:
(一)會議目標
1.研究執行作法與導向。
2.提示工作重點。
3.策化執行推展之配合作法。
4.督導檢討考核(評)執行成效。
(二)提案程序:
各出席單位有關治安問題之提案,應依規定格式送由議事組審查簽
核後,交由秘書組彙整提會研討。
(三)議案處理:
1.會報決議或裁示交辦事項,應由秘書組於會後簽奉核定送請相關
單位循行政系統切實執行並列管。
2.相關單位收到交辦事項,應督導切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三日
內填具報告表送由會報秘書組(警察局刑警大隊)提會報告。
(四)督導考核:
1.本會報決定事項,由本府督考主管部門分循既定措施及預定目標
督屬切實辦理,並逐案訂定評核辦法、追蹤考核,實施獎懲。
2.會報執行成效及評核成果,列為各主管考績之重要參考。
十、會報應於每次會報結束後二週內檢具會議紀錄併同會議資料報請內政
部警政署備查並副知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秘書長室。
十一、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或自行調度支應。
督導及管考,以發揮整體功能,特設嘉義縣政府治安會報。
二、本府治安會報(以下簡稱會報)均以任務編組組成。
三、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檢討當前治安狀況,策劃消除影響治安因素之工作協調、推動、執
行與督導事宜。
(二)關於激發全民動員共識,建立全民治安觀念暨守望相助之規劃與推
動執行事宜。
(三)關於運用社會資源,參與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之規劃、協
調、推動、執行事宜。
(四)上級治安會報裁(指)示事項之執行事宜。
(五)關於改善社會治安問題之專案研究與法令修訂之建議事宜。
(六)關於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考事宜。
四、會報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報由縣長召集並主
持。
五、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縣縣長、副縣長兼任,編組成
員如下:
(一)秘書長、民政處處長、教育處處長、經濟發展處處長、建設處處長、農業
處處長、地政處處長、新聞行銷處處長、綜合規劃處處長、農業處漁業科
科長、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科長、經濟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科長、經濟發
展處城鄉規劃科科長及本縣警察局局長、財政稅務局局長、社會局局長、
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文化觀光局局長。
(二)警察局副局長(主管刑事業務)、刑警大隊大隊長、刑警大隊副大隊長、
行政科科長、防治科科長、保安科科長、交通隊隊長、少年隊隊長、婦幼
隊隊長、各分局分局長。
(三)其他有關局、處或單位,必要時臨時通知參加。
(四)必要時得由會報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士列席。
六、會報議程如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四)主席裁(指)示事項。
七、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報業務,前項執行秘書由
本縣警察局長兼任之。
八、會報設下列各組:
(一)秘書組:負責文稿之研擬暨會報資料之整理。
(二)議事組:負責議案之進行暨會場之佈置。
(三)督導組:負責決議(交辦)事項之管制暨績效之考核。
前項編組每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分別承理該組會報業務
。是項人員由召集人臨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九、會報之運作如下:
(一)會議目標
1.研究執行作法與導向。
2.提示工作重點。
3.策化執行推展之配合作法。
4.督導檢討考核(評)執行成效。
(二)提案程序:
各出席單位有關治安問題之提案,應依規定格式送由議事組審查簽
核後,交由秘書組彙整提會研討。
(三)議案處理:
1.會報決議或裁示交辦事項,應由秘書組於會後簽奉核定送請相關
單位循行政系統切實執行並列管。
2.相關單位收到交辦事項,應督導切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三日
內填具報告表送由會報秘書組(警察局刑警大隊)提會報告。
(四)督導考核:
1.本會報決定事項,由本府督考主管部門分循既定措施及預定目標
督屬切實辦理,並逐案訂定評核辦法、追蹤考核,實施獎懲。
2.會報執行成效及評核成果,列為各主管考績之重要參考。
十、會報應於每次會報結束後二週內檢具會議紀錄併同會議資料報請內政
部警政署備查並副知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秘書長室。
十一、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或自行調度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