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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嘉義縣政府府秘法字第0920025922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嘉義縣政府府研法字第1000060900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縣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機關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二、衝鋒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三、卡柄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四、步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馬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六、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七、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八、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千元。
九、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十、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十一、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十二、各式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前項所定各式槍、彈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堪用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