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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查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案件裁罰基準表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1.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嘉義市政府府授警保字第0950200529號令訂定
一、本裁罰基準表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0條
之1訂定。
二、依本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
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三、前項公告業由內政部、經濟部會銜於94年5月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40100466 號暨經濟部經商字第09402052190號)發布在案。相關申
請報備查驗發照列管期限6個月,業於94年11月1日期滿,爾後經查獲
有本條例第20條之1各項行為時,悉依法裁處罰鍰。
四、為使查獲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案件裁罰時,能審酌有據,妥適貼切,確
實依據行為人實際態樣及程度,予以適當數額罰鍰,以符公平正義原
則,爰於本條例第20條之1 各項法定罰鍰額度內,分列裁罰等級、額
度詳如基準表,俾為查獲案件時之裁罰基準。裁罰基準表內容如下:
五、本裁罰基準表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