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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路邊收費停車場績效獎勵金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1.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宜蘭縣政府府授警字第0950004943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宜蘭縣政府警交字第0991101121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宜蘭縣政府府警交字第0991111163號函修正
一、宜蘭縣政府為獎勵本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工作人員提昇工作績效,特依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係依據各路段開立繳費通知單件數,配合本府年度預算,並考
量人事成本及營運、管理成本,訂定績效獎勵金給與標準。
三、本要點獎勵金核發對象與標準如下:
(一)核發對象:開單員、幹事(臨時人員)。
(二)核發獎勵金標準:
1.開單員:獎勵金採當日及當月開單總金額累計方式分別核發。
(1) 當日開單總金額核發獎勵金發給標準:開單員當日開單金額達
新台幣(以下同)三千七百元者,發給獎勵金三十元,嗣後開
單金額累進每增加五百元者,加發獎勵金三十元,依序類推。
(詳如當日開單金額與發給績效獎金對照表1)
(2) 當月開單總金額核發獎勵金發給標準:開單員每月開單金額達
六萬八千元者,發給獎勵金一百元,嗣後開單金額累進每增加
二千五百元者,加發獎勵金一百元;逾十萬八千元者,發給獎
勵金二千元,嗣後開單金額累進每增加二千五百元者,加發獎
勵金四千元,依序類推。(詳如當月開單金額與發給績效獎金
對照表2)
(3) 開單員開單錯誤率或照相舉證有誤,每月以六十件為基準,超
過六十件者,第六一件起每逾一件減發當月績效獎勵金十元,
依序類推。
2.幹事:辦理每月與超商代收稽核對帳件數達六萬件者,發給獎勵
金五百元,達八萬件者,發給獎勵金一千元。
四、績效獎勵金以每月為一期核發。但情況特殊者得專案簽准辦理獎勵金
核發。
五、績效獎勵金由路邊停車場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獎勵金核發標準(表1
及表2)得授權本縣警察局依每月實際工作情形酌予調整後核發。但
全年核發總金額以當年度預算編列金額為限。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七、本要點修正條文溯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