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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1.中華民國89年6月9日宜蘭縣政府(89)府警保字第3733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宜蘭縣政府府警保民字第0991114127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宜蘭縣政府府警防字第1100018732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宜蘭縣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互助會之職掌如下:
(一)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警察局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五人由下列機關(單位)
指派人員兼任:
(一)宜蘭縣議會法制科。
(二)本府秘書處。
(三)本府財政稅務局。
(四)本府主計處。
(五)本府警察局。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四、互助會設下列各組:
(一)第一組:掌理民防大隊幹部隊員福利互助及一般行政事項,由警察
局防治科辦理。
(二)第二組:掌理交通義警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由警察局交通
警察隊辦理。
(三)第三組:掌理義勇警察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由警察局保安
科辦理。
(四)第四組:掌理山地義警幹部隊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由警察局保安
科辦理。
(五)第五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由警察局會計室辦理。
(六)第六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由警察局秘書科辦理。
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置組長六人,幹事
六至七人,由警察局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互助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