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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監錄系統設置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1.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宜蘭縣政府府授警保字第0950006059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宜蘭縣政府府授警保字第1040035757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宜蘭縣政府府授警保字第1060061216號函修正發布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所屬機關暨補助裝設之監錄系統
設置與管理,以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監錄系統,係指本府、本府所屬機關或接受本府預算補助裝
設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監視攝錄影音設備。
除機關建築主體內部監錄系統及道路車流監看系統外,其設置及管理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
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裝設之監錄系統,以設置機關為管理機關。接受本
府預算補助裝設之監錄系統,以補助機關為管理機關,受補助者為財產
管理單位。
前項管理機關得將辦理會勘、查核及調閱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執行之。
四、監錄系統以整體區域連鎖為原則,得設置於治安要點、交通要衝、聯外
道路、重要路口、偏僻巷弄、治安死角及其他公共安全上有需要之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前項建置地點,管理機關應召開審查會議,逐項評估設置地點必要性及
優先順序。
管理機關於設置前,得邀集鄉(鎮、市)公所、相關單位、提案人等現場
勘查或到場說明。
五、監錄系統設備附著於他人建築物外部、電桿、路燈桿、交通號誌桿或其
他定著物,應取得所有權人、管理人或權責單位同意。
六、接受本府預算補助裝設之監錄系統,財產管理單位應負責後續保管維護
工作,並籌妥支應維修、運作所需費用。
七、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設置之監錄系統,管理機關應指定管理人員妥善保
管攝錄之影音檔案,保管期限至少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應
銷毀,其調閱及複製並應詳加記錄。
前項規定,於接受本府預算補助裝設之監錄系統,其財產管理單位亦適
用之。
前二項影音檔案,管理機關得隨時調閱及複製。
八、管理機關得隨時檢查監錄系統之管理維護及其攝錄影音檔案保存情形,
管理人員不得拒絕。
九、監錄系統所攝錄之影音應予保密,有維護治安及交通必要時,管理機關
以外之當事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由管理機關派員會同檢
視。
除偵辦刑案及行政協助之必要,經管理機關核准調閱外,不得任意下載
及複製攝錄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