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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1.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宜蘭縣政府交全聯字第0971103154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宜蘭縣政府交全聯字第0991114077號函修正第3、
5點
3.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宜蘭縣政府交全聯字第1001103302號函修正第3
、4點
4.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宜蘭縣政府府交停字第1070148110號函修正第3點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特設
置宜蘭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執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道路
交通安全事項。
(二)研議協辦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道安會報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交通執法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三、本會報編組如下: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
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處處長兼任。本會報業務由交通處
主辦。
(二)本會報置綜合管考(本府交通處、計畫處)、執法(警察局)、工
程(交通處、工商旅遊處及環境保護局)、監理(宜蘭監理站)、
教育(教育處)、宣導(秘書處)等六個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置
組長一人,由各本府各相關業務主管兼任之,並按期出席會議。各
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各組長指派兼任,協助辦理小組業務。
(三)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進用約聘僱人員二至五人,協助辦理本會報
聯繫及文書作業工作。
四、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參加會議人員,除本會
報各工作小組組長外,並視業務需要,得邀請轄區有關交通安全教育
、公民營運輸、工程、環保、衛生、工(公)會以及各鄉鎮市公所等
單位派代表列席。
五、本會報召開時應邀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有關單位派員
列席指導。
六、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會報顧問,列席會議並支給出
席費,費用編列預算辦理。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