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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辦法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8 日
1.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澎湖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51300218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為獎勵民眾主動提供犯罪線索,協助警察機關破案,確保社會安寧,特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可直接使用「一一零」電話,自動電話或警用電話報
案,並可以口頭或書面行之。
第三條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不論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均應嚴予保密,如其
不願出示真實姓名者,可同意其使用化名、代號或暗語為連絡記號。
第四條
各單位受理民眾提供犯罪線索,應指派專人負責,設置專簿記錄,並注意
保密。不論是否管轄之單位,均應立即親切受理,不得推諉延誤。
第五條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無論係書面或口頭紀錄資料,均不得附錄於案卷,如
須辦理移送者,應另行蒐集證據為之,並不得將其列為刑案移送(報告)
書之關係人,以資保密;司法機關傳訊作證時,單位承辦人應出庭說明之
。但不得敘述線索之來源。
第六條
各單位不得將提供線索民眾之身分、資料對外洩漏。違反者,不論故意或
過失,均應從嚴依法究辦。但經提供線索民眾同意接受公開表揚者,不在
此限。
第七條
凡由民眾提供犯罪線索,而制止犯罪發生或偵破犯罪案件或協助緝獲逃犯
者,分別視個案情形,從優核發獎金,民眾如不願接受獎金,應依其身分
事蹟及意願請發榮譽獎狀或其他獎勵。
第八條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提供嫌犯姓名、住址及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
獎金新臺幣一至五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至一萬元;普
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至八千元。
二、提供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至
三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千至一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
新臺幣二至五仟元。
三、提供嫌犯姓名或住址,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千
至二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至八千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
新臺幣一至五千元。
四、提供犯罪間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千至
一萬五千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至六千元,普通刑案發給獎
金新臺幣一至三千元。
五、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局各單位究辦協助緝獲逃犯者,依案情及實
際狀況,核發獎金新臺幣一至八千元。
六、民眾提供具體犯罪線索,因而破案,對治安具有特殊貢獻,或逮捕現
行犯或協助緝獲逃犯情節重大者,得專案核發獎金,並得請發榮譽獎
狀。
訂有懸賞額度或其他法令有較優獎金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九條
刑案等級區分依照內政部警政署訂發「刑案等級偵防權責區分表」之規定
辦理。
第十條
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
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受理舉發各單位應於查獲刑事案件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函報警察局
申請獎勵:
一、偵破案件報告書。
二、刑事案件移送書。
三、偵查筆錄。
四、偵辦案件原案影本。
五、其他經警察局指定之文件
第十二條
不願使用真實姓名之民眾,除核發獎金、獎品外,以不請發榮譽獎狀為原
則。
第十三條
各項獎勵之具領手續,應力求簡化,凡不使用真實姓名者,依其約定之化
名、符號或暗語核對具領,由承辦人簽章證明。但仍應提供真實身分,另
供建立機密檔案以資查考。
第十四條
由數位民眾分別或共同舉發而查獲案件者,應由受理舉發單位就其所提供
情資出力情形先行依序列冊,併案請獎後再個別核發。
第十五條
請獎單位或其他機關已有獎勵辦法者,僅得擇一請領獎勵金,不得重複申
領。
第十六條
依本辦法發給民眾之獎金,各單位主管應切實監督迅速發給,並不得以任
何理由抑留或移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為獎勵民眾主動提供犯罪線索,協助警察機關破案,確保社會安寧,特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可直接使用「一一零」電話,自動電話或警用電話報
案,並可以口頭或書面行之。
第三條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不論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均應嚴予保密,如其
不願出示真實姓名者,可同意其使用化名、代號或暗語為連絡記號。
第四條
各單位受理民眾提供犯罪線索,應指派專人負責,設置專簿記錄,並注意
保密。不論是否管轄之單位,均應立即親切受理,不得推諉延誤。
第五條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無論係書面或口頭紀錄資料,均不得附錄於案卷,如
須辦理移送者,應另行蒐集證據為之,並不得將其列為刑案移送(報告)
書之關係人,以資保密;司法機關傳訊作證時,單位承辦人應出庭說明之
。但不得敘述線索之來源。
第六條
各單位不得將提供線索民眾之身分、資料對外洩漏。違反者,不論故意或
過失,均應從嚴依法究辦。但經提供線索民眾同意接受公開表揚者,不在
此限。
第七條
凡由民眾提供犯罪線索,而制止犯罪發生或偵破犯罪案件或協助緝獲逃犯
者,分別視個案情形,從優核發獎金,民眾如不願接受獎金,應依其身分
事蹟及意願請發榮譽獎狀或其他獎勵。
第八條
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提供嫌犯姓名、住址及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
獎金新臺幣一至五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至一萬元;普
通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至八千元。
二、提供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至
三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千至一萬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
新臺幣二至五仟元。
三、提供嫌犯姓名或住址,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千
至二萬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至八千元;普通刑案發給獎金
新臺幣一至五千元。
四、提供犯罪間接證據,因而偵破特殊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三千至
一萬五千元,重大刑案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至六千元,普通刑案發給獎
金新臺幣一至三千元。
五、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局各單位究辦協助緝獲逃犯者,依案情及實
際狀況,核發獎金新臺幣一至八千元。
六、民眾提供具體犯罪線索,因而破案,對治安具有特殊貢獻,或逮捕現
行犯或協助緝獲逃犯情節重大者,得專案核發獎金,並得請發榮譽獎
狀。
訂有懸賞額度或其他法令有較優獎金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九條
刑案等級區分依照內政部警政署訂發「刑案等級偵防權責區分表」之規定
辦理。
第十條
民眾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
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受理舉發各單位應於查獲刑事案件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函報警察局
申請獎勵:
一、偵破案件報告書。
二、刑事案件移送書。
三、偵查筆錄。
四、偵辦案件原案影本。
五、其他經警察局指定之文件
第十二條
不願使用真實姓名之民眾,除核發獎金、獎品外,以不請發榮譽獎狀為原
則。
第十三條
各項獎勵之具領手續,應力求簡化,凡不使用真實姓名者,依其約定之化
名、符號或暗語核對具領,由承辦人簽章證明。但仍應提供真實身分,另
供建立機密檔案以資查考。
第十四條
由數位民眾分別或共同舉發而查獲案件者,應由受理舉發單位就其所提供
情資出力情形先行依序列冊,併案請獎後再個別核發。
第十五條
請獎單位或其他機關已有獎勵辦法者,僅得擇一請領獎勵金,不得重複申
領。
第十六條
依本辦法發給民眾之獎金,各單位主管應切實監督迅速發給,並不得以任
何理由抑留或移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