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屏東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10 日
1.中華民國90年4 月10日(90)屏東縣政府屏府秘法字第 54430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濟助在本縣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之民
眾,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屏東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為執行
機關。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民眾於警察拘捕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時,予以
協助者。
二、民眾主動逮捕現行犯,經執行機關查明屬實者。
第 四 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或主動逮捕現行犯致傷亡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台幣(以下同)三百萬元,並核實支付殯葬費
,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三萬元至五萬元生活費
。
(二)極重度障礙(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
予一萬元至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發給慰問金:
(一)未住院者:一萬元至二萬元。
(二)需住院者: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四、第二、三款因傷或身心障礙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卹金並支付殯葬
費;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情形時,
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五、第二款給予植物人、極重度障礙者生活費濟助,於癒復至重度障礙或
死亡時起停止發給;植物人於癒復至極重度障礙時起,其生活費濟助
,依極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生活費。
前項第二款第二至五目障礙之等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分類。
參加全民健保或政府其他機關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部分,不得重複請領第
一項之醫療費。
第 五 條
前條規定之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撫卹金、殯葬費應由本府主動發給
。
前項規定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由受傷或障礙者本人具領;撫卹金由
遺屬具領,其順序比照民法遺產繼承之順序辦理;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
領。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撫卹金、殯葬費由警察局編列預算
支應。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於依法令規定負有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職務之人員,不適用之
。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