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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收購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9 日
1.中華民國92年9 月29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 0920162556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縣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以下同)四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賓槍:每枝二萬元。
三、手槍:每枝一萬五千元。
四、雙管獵槍:每枝一萬五千元。
五、單管獵槍:每枝八千元。
六、土造獵槍:每枝二千元。
七、空氣槍:每枝一千元。
八、魚槍:每枝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九、步槍、輕機槍、衝鋒槍及卡賓槍子彈:每顆八元。
十、手槍子彈:每顆五元。
前項各類槍、彈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