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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
1.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花蓮縣政府府警保字第09605001060號函訂定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義勇警察、交通及山地義勇警察
、民防人員及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人員(以下簡稱義勇警察人員)之
福利互助事項,設花蓮縣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
助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互助會之任務如下:
(一)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置主任委員,由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由警察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
(一)警察局秘書室。
(二)警察局會計室。
(三)警察局交通隊。
(四)警察局保安民防課。
前項委員任期依其本職期間兼任,並為無給職。
四、互助會設下列各組:
(一)行政組:掌理義勇警察人員綜合業務。
(二)會計組:掌理福利互助會計事項。
(三)出納組:掌理福利互助出納、文書及一般行政事項。
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二人,
由保安民防課長、交通隊長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日常事務。組長三人,幹事三至六人,均由警察局有關業務人員兼
任,辦理經常事務。
六、互助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