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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1.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03620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溯自103年1月1日生效
3.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22280號令修正
發布第四條及編制表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
一人,襄理隊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公關、研考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管理組:有、無線電相關業務及督察業務等事項。
三、機務組:警用無線電通信系統規劃、設計操作、督導管制及其他有關
警察通訊等事項。
四、系統組:警用有線電通信系統規劃設計事項。
第四條
本隊為應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置中繼臺四臺至六臺;各中繼臺,應
冠以各地區之名稱,辦理各中繼臺無線電通信轉播與周邊設備維(修)護
,轄區警用無線電設備遷移、架設安裝、保養(調校)及故障立即排除等
工作,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本隊置組長、技士、中繼臺長、技佐、總機長、辦事員、話務員及書記。
第六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隊長代理。
第十條
本隊設隊務會議,由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隊長。
二、副隊長。
三、組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一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
丙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