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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1.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016800號令修
正發布編制表,並溯自101年12月16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03620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溯自103年1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260900號令修
正發布第五條條文及編制表
5.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3405400號令修
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編制表
6.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22280號令修正
發布第三條及編制表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理大隊業務。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業務管考、特定案件管制、公文考核、文書行政、公文收發
、繕校印信、檔案管理、新聞業務、研究發展、車輛管理、武器彈藥
裝備、通訊器材維修保養、被服管理、財產管理、工友(駕駛)管理
、物品管理、出納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典禮集會、工作簡化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督察組:員警服務、警備治安、春安工作、勤務督導、風紀監察、聯
合警衛、警察常年訓練、警察個人訓練、警察組合訓練、特勤訓練、
教育進修、保防組織部署、保防教育宣導、公共機密維護、安全維護
、大陸地區來臺人員事項之辦理及社會治安調查工作資料之蒐集處理
等事項。
三、預防組:預防犯罪、治安人口查(察)訪、檢肅流氓及檢肅不法幫派
等事項。
四、偵查組:犯罪偵查工作之策劃與刑案之管制及保全公司管理業務等事
項。
五、司法組:司法警察業務事項。
六、肅竊組:肅竊業務事項。
七、經濟組:策劃推動經濟犯罪相關業務事項。
八、紀錄組:查捕逃犯(兵)、犯罪紀錄運用及犯罪紀錄業務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
況之控制、受理民眾報案、通報業務處理及機動警網勤務規劃等事項
。
第四條
本大隊下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八隊及科技犯罪偵查隊,各隊下設分隊,
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及各項科技犯罪偵查事項。
本大隊下設特勤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特殊任務工作
。
前二項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專員、技正、副隊長、中隊長、督察員、副
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技士、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技
佐、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派員代理。
大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大隊長一人代理。
第十條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隊長。
四、組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一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
察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
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