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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1.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016800號令修
正發布編制表,並溯自101年12月16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036200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溯自103年1月1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261100號令修
正發布編制表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依法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事項時,並兼受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之指揮、
監督及考核;置副大隊長二人,襄理大隊業務。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交通警察勤務規劃、交通義勇警察、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與運
用、一般行政及其他交通管理之協辦等事項。
二、督察組:交通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警察常年訓練、交通專
業教育與訓練、其他有關督察、警衛及安全勤業務等事項。
三、執法組:違反交通法令之規劃取締、督導、統計評核、公路監理及刑
事業務之協辦等事項。
四、事故處理組:交通事故處理與調查、肇事資料處理與研析及相關業務
等事項。
五、綜合組: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道路障礙之取締、清除與
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違規裁罰之相關業務等事項。
六、總務組:財產管理、廳舍營繕及交通警察裝備保養供應相關業務等事
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之管理與資訊、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
各單位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交通警察勤務之指揮、管制、調度與道路交通狀況之
掌握、處置、通報及轉報等事項。
第四條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
長、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六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派員代理。
大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大隊長一人代理。
第十條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組長。
四、主任。
五、中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一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
察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
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