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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
1.中華民國89年03月15日基隆市政府基府警字第020696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102年07月02日基隆市政府府授警保壹字第1020068194B號令廢止
第一條
本辦法依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助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義勇人員之福利互助,特設置
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以本府警察局為主管機關,並組設審查小組負責審核工作。前項審
查小組之組成及任務,由主管機另訂之。
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 政府補助。
二 互助人負擔。
三 孳息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 互助人重大傷病住院醫療、傷殘、喪葬、退隊互助。
二 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支出。
三 其他相關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應在公營行庫或郵局開立專戶收支存儲孳息,有關撥
款手續得委託該行庫或郵局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互助之對象、種類、項目、金額、方式依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
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預決算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及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