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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公私立醫療機構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廢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1.中華民國90年8月21日臺中縣政府府法行字第23679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縣政府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
用兩年
3.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臺中縣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001093373號公告廢
止,並自100年6月17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警醫連繫,鼓勵本縣轄區內公私立醫
療機構舉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遇有左列傷病患者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毒品藥物傷。
第三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
明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第四條
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
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事實,報由本縣警察局會同
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者,視其情節輕重
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