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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廢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1.中華民國89年12月20日臺中縣政府府法行字第354704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
條;並自90年1月1日施行
2.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縣政府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
用兩年
3.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臺中縣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001101463號公告廢
止,並自100年6月17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轄區內無名
屍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縣警察局。
第三條
本縣警察局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
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驗屍,並即實施偵查。
第四條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照相: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4×5(吋) 為度,屍體照相應
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以箭示,
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或已成骷髏者
,應就可資辦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五、記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其
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
第五條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規定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
第六條
本縣警察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其性別、年貌、特徵
、身材、衣著、形態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
公告期間為二十五日。
第七條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命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查明姓名、身分者,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通知當地鄉
(鎮、市) 公所予以收埋。
三、無法查明姓名、身分者,通知發現當地鄉 (鎮、市) 公所收埋。
第八條
本縣警察局如在本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紀錄、
屍體照片、指紋等通知附近縣(市)警察局協查。並將採取之去氧核醣核酸
(DNA)檢體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