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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6 日
1.中華民國89年10月06日基隆市政府基府秘法字第084352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1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濟助協助警察人員於本府行政區域內拘捕
人犯致傷亡之民眾,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警察局為執行機關。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民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而言
:
一 於警察執行拘提或逮捕現行犯、準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時
,予以協助者。
二 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者。
第四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 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台幣三百萬元,並核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
台幣五十萬元者為限。
二 殘廢者:核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新台幣三萬
元生活費。
〈二〉極重度殘障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予
新台幣一萬伍仟元生活費。
〈三〉重度殘障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二百萬元。
〈四〉中度殘障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殘障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一百萬元。
三 受傷者:核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
前項受傷殘廢於一年內因而死亡者,或惡化傷殘等級加重者,應自惡化時
起,依標準發給,但應扣除已給慰問金,補足撫卹金並支付殯葬費。
給與植物人、極重度殘障者生活費濟助,於癒復至重度障礙或死亡時起停
止發給;植物人於癒復至極重度殘障者生活費濟助,依極重度殘障者之標
準發給生活費。
第五條
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之期限及手續如左:
一 期限:
〈一〉請領醫療費者,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辦理。但需
長期治療始能痊癒,經於期限限內向受協助之警察單位申
請延長,且經該警察單位報請警察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請領慰問金、撫卹金、殯葬費自傷殘或死亡事實發生日起
六個月內辦理,除情形特殊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 手續:
〈一〉醫療費、慰問金須由受傷及殘廢者本人或得受款人具名申
請。撫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
〈二〉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事故發生
證明書、收據及就醫或殘廢等級鑑定書或死亡書,送由受協助警察單位轉
陳核發。
前條所稱植物人、極重度殘障、重度殘障、中度殘障及輕度殘障,依「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支應。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對於依法令規定負責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權責之人員,不適用
之。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於外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於民眾協助本市警察人員至他縣市拘捕人犯致傷亡,而其縣市
未訂定濟助條例者準用之。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警察局定之。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