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1.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27588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1032096050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 1051639288號令修正
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助大隊長處理大隊業務。
第三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秘書、研考、行政院服務品質、社區警政-警民共維治安、
交查公文、業務管考、特定案件管制、公文考核、文書行政、公文管
理、繕校印信、檔案管理、新聞業務、研究發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車輛管理、武器彈藥裝備、通訊器材維修保養、偵訊室、偵防器材
維修保養、服制管理、財產管理、修繕、庶務、工友(駕駛)管理、
物品管理、出納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典禮集會及工作簡化等事項。
二、督察組:員警服務、勤務督導、風紀監察、刑案報告紀律、特種警衛
、聚眾活動、協勤民力、警察常年訓練、警察個人訓練、警察組合訓
練、特勤訓練、教育進修、保防組織部署、保防教育宣導、公共機密
維護、安全維護、大陸地區來臺人員事項之辦理及社會治安調查工作
資料之蒐集處理等事項。
三、預防組:協辦預防犯罪工作、治安人口查(察)訪、檢肅黑道幫派事
項、鑰匙未拔保管、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含攔截圍捕、護鈔、超商、
加油站)、計程車無線電臺治安聯防、刑責區、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
犯、保護管束、公益彩券統計、臨時交辦事項、起訴判決書、建立犯
罪預警機制、犯罪防制官(主動打擊犯罪熱區)等事項。
四、偵查組:重大刑案偵查、檢肅槍械、毒品等犯罪偵查工作之策劃、毒
品危害防制中心、毒品尿液檢驗、第三、四級毒品裁罰、查捕逃犯(
兵)、汽機車全毀半毀、汽機車失竊四聯單、尋獲誤報、機車烙碼、
軍司法通緝、通緝(緝獲)輸入、刑案之管制暨保全公司管理業務、
提昇辦案技巧、治安指標工作(統計)、職業賭博及刑事偵防犯罪績
效報表等事項。
五、司法組:司法警察業務事項、拘留所、社會秩序維護法、治安會報等
事項。
六、肅竊組:肅竊業務事項、當舖業管理、手機及金銀珠寶業管理、易銷
贓場所、異常失竊、偽變造或冒領車牌、資訊傳播車輛查詢、拾得物
處理、當舖典當(建檔分析比對)、當舖異動(電腦更新)、慣竊慣
犯列管、失物查尋專刊、易銷贓行業家數表、查贓破獲刑案績效表等
事項。
七、經濟組:查緝經濟犯罪相關業務等事項。
八、紀錄組:犯罪紀錄運用及犯罪紀錄業務事項、移送書電子化、刑案資
料更新更補正、各單位電腦前科素行查詢、素行調查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
況之控制、受理民眾報案、臨時交辦事項分配、通報業務處理及機動
警網勤務規劃等事項。
第四條
本大隊下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八隊及科技犯罪偵查隊,各隊下設分隊,
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
配之。
第五條
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技正、專員、副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
隊長、偵查員、技士、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所稱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第六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
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隊長。
第十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
局轉陳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隊
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