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1.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27588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32096050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5163928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08年1月16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新北府人企字第1092402944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隸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
簡稱本局),各置分局長,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各置副分局長一人至二人,襄理分局業務。
第三條
分局設下列各組、室、隊、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督導考核、正俗業務、志工團隊組訓運用、總務、
駕駛工友管理、財產廳舍裝備管理、法規、分駐(派出)所設置及一
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業務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及一般
警衛派遣、集會遊行之許可及秩序維護及警察常年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防治組:警政婦幼安全業務、執行警勤區家戶訪查、社區治安、失蹤
人口查尋、戶警聯繫、警勤區劃分變更、落實警勤區工作及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調查、涉外
治安案件預防、查察與處理、協助查緝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
居民、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境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等事項
。
四、保防組:機密保護、安全防護、保防教育、機關保防工作推行、觀光
保防及社會保防工作推展、執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偵防作為、社會情
報及治安調查工作推行及其他有關安全偵防業務事項。
五、民防組:義勇警察及民防團隊組訓與運用,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行、
防空疏散避難業務、災害防救業務、公私防空避難設備管理檢查及維
護督導、全民防空演習事宜及運用民防人力協助警察勤務之規劃督導
協調等事項。
六、交通組:交通管理規劃及交通秩序整理之督導執行、交通執法查察取
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勘及其他交通業務事項。
七、秘書室:資訊管理及資訊教育訓練業務、秘書、研考、文書、檔案、
出納與公共關係業務及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等事項。
八、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拾得物處理、拘留所管理、犯罪
偵防及犯罪再犯機制策劃與執行、刑事案件偵訊及移送、婦幼刑案偵
查、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案紀錄統計與資料分析運用
、刑事現場勘察與痕跡蒐證、刑事鑑識、經濟警察業務及黑道幫派檢
肅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
之通報管制及受理民眾及一一0 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與組合巡
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第四條
分局下設警備隊,警備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
下設分駐(派出)所,依轄區劃分警察勤務區,執行勤務,其所需人員由
分局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
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巡官、警
務佐、小隊長、巡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
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第六條
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分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分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分局長。
二、組長。
第十條
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分局擬訂,報本局核定
;丙表由分局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