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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1.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27588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4條;並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01768258號令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32096031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新北府人企字第1071766878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新北府人企字第1092402944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兼受內政部警
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
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三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科:勤務規劃、分駐(派出)所設置、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警
械管制、設備標準、警察勤務、勤前教育、特殊任務警力、取締電子
遊戲場涉嫌賭博工作、取締妨害風化(俗)工作、公娼管理、職務協
助及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等事項。
二、保安科: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集會遊行
、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恐怖活動防處、
協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三、訓練科: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學術倡導及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
之策劃、執行與評核等事項。
四、外事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
法活動之調查處理、國(外)賓安全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涉外
治安情報之蒐集、調查及處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兩岸交流
涉及警察事務之綜合事項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等事項。
五、後勤科:財產管理、廳舍營繕、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後勤業
務等事項。
六、保防科: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內部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危害國家安
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安全資料查詢、支援港口遭受劫持、破壞事
件應變處理與演習及其他有關保防等事項。
七、防治科:勤區查察、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失蹤人口查尋、民防組訓
、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戶口、防治等事項。
八、犯罪預防科:社區警政、犯罪預防工作、宣導及訓練、金融機構及居
家安全檢測、路口及社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
況之控制、一一O報案管制處置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等事項。
十、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察,證物督導管控、證物檢驗、鑑定、防
爆勤務、現場勘察與鑑識技術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刑事鑑
識等事項。
十一、民防管制中心:防情業(勤)務規劃、執行、演(訓)練及防情通訊設
備、遙控警報系統管理、協助災害防救、民防防護等事項。
十二、督察室:員警申訴、考核、教育輔導、違法犯紀查處、傷殘死亡慰
問救助,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內部管理業務、各種勤務、特種勤務警
衛暨首長警衛之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督察等事項。
十三、公共關係室:新聞發布、大眾傳播媒體與民意機關、公眾社團之聯
繫、新聞資料蒐集處理、警政措施宣導、為民服務及其他有關警察公
共關係事項。
十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印信、機要文電處理、事務管理、研考
、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中心之事項。
十五、資訊室: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
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十六、法制室:講習、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其他有關法制等事項。
本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辦理現場勘察時,兼受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之指揮、監督。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科長、主任、督察、技正、秘書、專
員、股長、督察員、警務正、警務員、巡官、技士、警務佐、巡佐、技佐
、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局下設分局、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少年警察
隊及婦幼警察隊,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
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督察長。
第十二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督察長。
五、科長。
六、室、中心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