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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1.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12237247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9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為民眾於新北市內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所致傷亡或財產損失,予以損失補償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之情形如下:
一、民眾協助警察執行拘提、逮捕或追捕任務者。
二、民眾主動逮捕現行犯。
第四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基準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並覈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
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覈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等級予以補償: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生活費新臺幣五萬
元。
(二)極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予生活費新
臺幣三萬元。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每月給予生活費新臺幣二
萬元。
(四)中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覈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四、財產損失者:補助必要之修復費用。
前項第二款之身心障礙者或第三款之受傷者,於一年內死亡時,應補足撫
卹金,並支付殯葬費。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身心障礙者或第三款之受傷者,於一年內
惡化至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情形者,自惡化時起,依各該基準
補足慰問金,並發給生活費。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植物人或第二目之極重度障礙者,於其死亡、癒復
至重度障礙以下時起,停止發給生活費;植物人於癒復至極重度障礙時起
,依極重度障礙基準發給生活費。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醫療費用之支付,以就醫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
服務機構者為限。但情況危急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已依其他法規受有補償或賠償之給付者,應自前
條補償金額中扣除之。
第六條
第四條之醫療費用、慰問金、撫卹金、生活費、殯葬費及財產損失補償者
,應自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其傷亡或財產損失時起五年內,填具申
請書檢附費用收據及就醫證明或障礙等級鑑定書或死亡證明書,向本局請
領之。
撫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於依法規有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義務之人,不適用之。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於非本國人準用之。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