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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1.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6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20248362號令修正
第3條、第3條之1、第4條、第7條、第11條,自103年1月1日施行
3.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20252112號令修正
發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編制表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警察局局長之
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
務。
第三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 婦幼案件偵處、性侵害犯罪防治、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
保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家庭暴力防治偵處及婦幼安全宣導之
規劃、督導。
二、行政組:婦幼安全工作之一般行政、公共關係、秘書、法規、交通、
督訓、後勤、保安、保防、民防、資訊、研考、文書、檔案等業務事
項。
第三條之一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其
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四條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警員
、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十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
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