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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1.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035474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30139317A號令修正
3.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30542173A號令修正第
三條、第七條之一
編制表修正沿革:
1.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035474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30139317A號令修正,
並自103年2月20日生效
3.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30542173A號令修正,
並自113年4月18日生效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第 三 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性侵害防治工作、性騷擾防治工作、婦
幼被害防治工作及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宣導,婦幼工作
整備與聯繫等預防犯罪規劃事項、各項科、室、中心(大)隊行政業
務事項。
二、偵防組:受(處)理性侵害案件與偵處、兒少性剝削案件之偵處、性
騷擾案件之偵處、其他偵防工作。
前項本府以組織自治條例、本府警察局組織規程及本規程劃分之權限,本隊得以本局或本隊名義對外代表本市作成行政行為。
第 四 條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其
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 五 條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小隊長、偵查佐、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之一
本隊政風業務,由本隊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隊長出缺、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 十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本局核定;丙
表由本隊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