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臺中市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自治條例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1.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00109337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警醫聯繫,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第三條
本市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
定辦理外,並應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一、槍傷。
二、爆炸物傷。
三、可疑刀傷。
四、可疑毒品藥物傷。
第四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死亡證明
書者,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有
貢獻者,由各該管警察分局,報由警察局會同衛生局獎勵。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