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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收購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0079607A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21272534A號令修正第二條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第 三 條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標準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柄槍、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六、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八、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九、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步槍子彈,包括輕機槍、衝鋒槍及卡賓槍之子彈。
第 四 條
本市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堪用程度及功能折價給
付。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