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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關子嶺警光山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10478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臺南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120939608A號令修正第三條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經營及管理關子嶺警光山莊,特設置關子
嶺警光山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
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警察局為主管機關。
第 四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本辦法實施前關子嶺警光山莊收支結餘款。
二、清潔維護費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維護廳舍及內部設備費用支出。
二、僱用人員費用及業務費用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於市庫代理銀行設
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本府同意,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第 七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執行及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如有賸餘,得視財務狀況簽奉機關首長核可,經由預算程序予以繳
庫。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