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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及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1.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雲林縣政府府警保字第0963100142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府警保一字第1119100194號函修正第15點、
第17點;刪除第19點
一、為健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及管理,以維護治安
,並兼顧人民權益保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村(里)辦公處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管理,依
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編列之預算、或其
他經政府機關補助及民間企業人士捐助裝設之具有攝影或其他科技工
具蒐集資料的安全維護設備。
四、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縣警察局,主管機關得將辦理會勘、查核、調
閱及管理事項委任轄區警察分局執行之。
五、監視錄影系統設置應就轄內治安要點縝密分析、研判,並實施現地會
勘,規劃於治安要點、交通要衝、重要路口、偏僻巷弄、治安死角等
治安、交通及其他公共安全上有需要之公共處所或公眾得出入之處所
,擇定重點優先建置監視錄影系統。
六、依本要點所設置、管理之監視錄影系統,其蒐集之資料,不得針對特
定目標或私人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侵犯他人隱私。
七、本府相關單位受理民眾陳情、民意代表或其他單位反映裝設監視錄影
系統時,得由建置單位召集相關機關共同會勘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相
關陳情(反映)人到場說明。
八、經由監視錄影系統所蒐集之資料,而有知悉他人非關公益之私德行為
者,應予保密,不得任意散布。
九、監視錄影系統設備須附掛於他人建築物上或電桿、路燈桿、交通號誌
桿等有關處所,須經所有權人同意或主管機關之許可,並自行取得合
法電源。
十、本府所屬各單位設置之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單位應負責保管維護事宜
,編列預算支應維修、運作所需費用。
十一、本府相關單位建置監視錄影系統時,應參考警察局系統之規格,俾
使主管機關得依治安需要聯結、整合及運用。
十二、本府裝設於轄內之監視錄影系統,相關保養、管理、定期檢視、安
全維護等任務分工及督導考核、獎懲等事項,由各建置保管單位訂
定管理計畫並落實執行。
十三、本府所屬各單位於建置監視錄影系統時,應約定廠商建立即時維修
機制,俾於保管單位檢視發現異常或故障時,經通知能立即檢修,
確保監視錄影系統正常運作。
十四、監視錄影系統所攝錄蒐集之資料應予保密,由建置單位(或管理使
用單位)律定專人保管,訂定保存期限。
十五、本府所屬各單位對管理監視錄影系統資料之利用,應遵守刑法妨害
秘密罪章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章、第三章等法令對資料處理之規
定。
十六、監視錄影系統攝錄蒐集之資料,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犯罪
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下載、調閱、保存或扣押之必要時,建
置單位(機關)或其管理人員應依法予以配合辦理。
十七、本要點第十六點有關影音檔案之銷毀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第
二項規定:於資料製作完成時一年內銷毀之。
十八、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基於維護權益所必要,得申請調閱監視錄影系
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資料,申請時應填寫案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
等條件,向保管(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警察分局同意後調閱,
並設專簿登記備查。(如附件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