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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1.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30100268號令發布全文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縣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賓槍及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六、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八、輕機槍、衝鋒槍、卡賓槍及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九、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前項各式槍、彈收購價格得依其功能折價給付。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