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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彈藥價格標準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1.中華民國91年11月19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910010988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類槍彈視其新舊程度及堪用狀況,依下列規定最高價格折成給付收購:
一、槍枝:
(一)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二)各式步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馬槍:每枝新臺幣五千元。
(四)土造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五)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六)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七)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二千元。
(八)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九)其他槍枝:按市價折成價購。
二、彈藥:
(一)步槍子彈:每粒新臺幣十元。
(二)手槍子彈:每粒新臺幣七元。
第三條
為鼓勵持有人報繳自衛槍枝,得在經費範圍內以所定最高價格收購之。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